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於山坡地 之地區並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其各種使用分區之土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都市計畫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保護區、農業區之 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認定合於前二款規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