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2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一)一級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二)二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三)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

(五)五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五以下。

(六)六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公 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一)甚深層:超過九十公分。

(二)深層:超過五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

(三)淺層:超過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以下。

(四)甚淺層:二十公分以下。

三、土壤沖蝕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決定之,其分級如下:

(一)輕微: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土地。

(二)中等:地面有溝狀沖蝕現象,其沖蝕溝寬度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且 深度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之土地。

(三)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 U 型 、V 型或 UV 複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

(四)極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甚至母 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現象。

四、母岩性質: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質對植物根系伸展及農機具施作難易 決定之,其分類如下:

(一)軟質母岩: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其間,農機 具可施作者。

(二)硬質母岩:母岩堅固連接,植物根系無法伸入其間,農機具無法施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