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總則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7條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 ,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

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

二、環境敏感地區。

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