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總則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6條
農村生產區之劃定,以保護優良農田、兼顧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則 ,且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 生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