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總則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4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 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

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