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總則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2條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併同進行 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