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 年 07 月 20 日)
第8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或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二、位於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

三、具特殊生活、生產、生態、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形,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