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 年 07 月 20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 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

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 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