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 年 07 月 20 日)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 市或縣(市)農村發展資源,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主題式發展構想擬 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前項計畫擬訂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各鄉(鎮、市 、區)公所意見,並邀請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參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後,應於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閱覽十四日以上,並將公開閱覽之 日期及地點公告周知。必要時,得舉行聽證會。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鄉(鎮、市、區)公 所得提供意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各界提供意見之處理情形 及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總體 計畫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