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 年 07 月 20 日)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 生執行計畫時 ,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以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