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 年 07 月 20 日)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申請,應審視其符合各該直轄市或 縣(市)都市計畫之發展方向,其位於國家公園地區者,應另會商該管國 家公園管理機關審視其符合國家公園計畫之發展原則,始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