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100 年 06 月 01 日)
第5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 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 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

前項受表揚之團體、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下年度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 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