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100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 辦理。

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 、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