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100 年 06 月 01 日)
第3條
考評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