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100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 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

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 、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