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 年 05 月 31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 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二、與第三條所定條件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