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 年 05 月 31 日)
第7條
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二、最近六個月內住宅及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合法房 屋證明文件影本。

三、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 ,應另檢附機關出具個別宅院坐落於該地區之證明文件。

四、土地及建築物為共有者,應另檢附符合民法規定之使用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