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 年 05 月 31 日)
第5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項目如下。但不包含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

一、住宅興建:興建之設計、材料及施工費用。

二、住宅修繕:屋頂、外牆、陽臺、露臺、花臺、門、窗與屋頂突出物之 修繕、熱對流改善設施、窳陋建築物拆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項目。

三、庭院改善:庭院、入口與圍牆之修繕、綠美化、透水舖面、生態與綠 色工法設施、污廢水生態淨化設施、節能減碳設施、窳陋設施拆除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