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 年 05 月 31 日)
第4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