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 善。

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其建築物用途登記應 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