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9條
農村再生計畫公開閱覽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成 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 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 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