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 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 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 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將農村 再生計畫草案退回,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

前項多數決方式應以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方式為之,其決議應有社區住戶成 年代表一半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會議之召集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者:由社區組織代表召開,並應邀請異議者參 與。

二、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由各計畫社區組織 代表共同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