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公 開閱覽,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村社區村 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 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三、社區成年居民得於所定期限內向指定機關提出意見之意旨。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提供意見得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 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記錄,並向提供意見 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