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3條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於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 培根計畫之訓練。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農村再生 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 組織或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代表參與共同討論,並互推其中依法 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項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 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公告於村里辦公室,及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 點,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式通知社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