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8條
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屬工程設施項目或申請補助以僱工 購料方式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實地勘查,並得 邀請相關機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