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 農村再生執行需求經初審後,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檢附該計 畫及執行項目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