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4條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變更前 後對照表、相關書圖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修正:

一、變更社區發展願景。

二、變更農村社區範圍。

三、變更公共設施建設之規劃。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之修正,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社區組織代表變更時,應由該社區提議變更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三條及 第四條規定經農村社區居民會議決議,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公告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