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3條
農村再生計畫之設施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補助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依已核定之農村 再生計畫管理維護。

二、主管機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將財產登錄於各執行 機關(單位),並由其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各機關(單位)、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社區組織代表辦理農村再生 計畫之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人力培育、農村調查及分 析等成果資料,應妥善保存建檔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