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12條
農村再生計畫之執行及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其工程規劃設計應請社區組 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二、各項公共設施於施作前,應依規定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容許使用之核淮。

三、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四、同一項目有其他機關補助者,主管機關不得重複補助。

農村再生計畫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建設事項,由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