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 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應辦理公開閱覽,必要時得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