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 評定指標。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 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