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 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