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21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

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 。

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 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會議 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