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7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 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