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 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 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