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 列原則:

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 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

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綠建築或符合低碳精神設計,且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 者,優先補助。

五、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宅院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 先補助。

六、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 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