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 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