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 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

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 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 有第二十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