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8 年 03 月 16 日)
第6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