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 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