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 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