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1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