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1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 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