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13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 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