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99 年 03 月 19 日)
第6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災戶戶內人口數發放,每 人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土石流災害發生前未居 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六、農田受災救助:

(一)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救助金之計算以○.○ 一公頃為基數,未達○.○一公頃者,不予計算。

(二)流失每○.○一公頃發放新臺幣一千元;埋沒每○.○一公頃發放 新臺幣五百元。

七、魚塭受災救助:

(一)每戶魚塭流失、埋沒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塭堤崩塌應達六 立方公尺以上。救助金之計算,流失、埋沒以○.○一公頃為基數 ;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未達○.○一公頃或一立方公尺 者,不予計算。

(二)流失每○.○一公頃救助新臺幣一千元;埋沒每○.○一公頃救助 新臺幣五百元;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救助新臺幣三百元,並以每戶 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 金應予繳回。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 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住屋受災救助。

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 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