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99 年 03 月 19 日)
第5條
土石流災害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土石流災害發生後,由村(里 )長、村(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 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及農 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