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99 年 11 月 1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3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 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

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 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