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 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 評比參考。 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4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 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 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 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 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 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 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 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 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 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 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5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 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 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 於國外參訪。

第6條
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 ,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