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