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5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 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 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 於國外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