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
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
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
於國外參訪。